河北青年宋晓明因债务纠纷刺死马某一案日前定判。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充分考虑被告人自首、主动参与施救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,接受被害人的母亲梁建红老人的求情义举,从轻判处宋晓明有期徒刑12年。 在被害人母亲朴实的话语中,在宋晓明的迷离泪眼和跪地认母中,人们感受到了母爱的光辉和人性的复苏。而于此过程中,司法显然发挥了输送母爱和弘扬人性的功能。 人们似乎习惯于用“法不容情”这样的刚性词语,来描述法律的严格。但法律之严格,绝不等于无谓的严酷。凡法律必冷酷无情之论,其实是对现代法治的误读。现代法治的终极关怀在于尊重人性,不过在各种尖锐的冲突面前,这种尊重很多情况下只是静水流深、不动声色罢了。 正如普通法世界最富盛名的大法官丹宁勋爵坚信的那样,法律条文本身并非正义,正义就藏在法律背后,法官的神圣职责就是找出正义并把它输送给当事人。只要我们真实地对待自己、负责地对待他人,就得承认:人们自然应当敬畏法律,但司法应当首先敬畏人性。如果使生机勃勃的人性变成绝望和沉沦,司法的社会功能就失败了。 当然,“求情减刑”等人性化司法的情形,必须严格标准与程序,并跟进相应的保证措施,避免使之成为放纵为恶者的灰色通道。对从轻处理的被告人,可采取民事契约的方式,使其悔罪的承诺日后能够得以兑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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